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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宣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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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政府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

1.本校應防治工作場所職場霸凌之發生,保護員工不受職場霸凌之威脅,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,升主管與員工正確工作觀念。如有職場霸凌或疑似情事發生時,應即檢討、改善防治措施。
2.另單位主管為疑似涉嫌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時,應自行迴避;如為機關首長(校長)為疑似涉嫌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時,應自行迴避,層轉由上級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3.處理小組對申訴案件之評議,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。決議成立者,應作成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;決議不成立者,仍應審酌審議情形,為必要處理之建議。申訴人如有誣告之事實並經證實者,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