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新北市宣導

:::

重申酒後駕車經警察取締應於事發一週內主動告知人事室,另禁止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期間飲酒。

一、依據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(三)字第1050048686號函,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,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,請遵照酒後不開(騎)車,落實酒駕零容忍。
二、禁止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,以端正紀律。
登入成功